本報北京5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發布《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促進家長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用法治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范圍,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要求和方式,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家庭教育的內容,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運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職責教育和法治教育。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條件和制發程序,明確了人民法院責令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符合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注重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訴源治理,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意見》明確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婦聯應當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家庭教育指導領域困難問題,不斷提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實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農根介紹,家庭教育促進法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迅速行動,采取一系列舉措,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積極探索專業化、規范化工作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2022年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份,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構837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次,為推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