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5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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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發布會現場。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少年兒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制定了《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向社會公開發布。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時代新人、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后繼有人的高度親子家庭教育,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就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特別強調要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努力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

問題孩子多出自問題家庭。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師。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加快,傳統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深刻變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發的問題日益凸顯,一些家長暴露出“教而無方、教而不當”或是“養而不教、監而不管”等問題親子家庭教育,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現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

2022年1月1日實施的家庭教育促進法,將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明確了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原則、內容和方式方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職責。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職責。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迅速行動,采取一系列舉措,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積極探索專業化、規范化工作機制,取得明顯成效。經初步統計,到2022年底,全國各級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份,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構837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次,為推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在名稱、形式、內容和適用情形等方面不統一,對執行方式缺乏明確規范。

為準確適用法律,規范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認真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充分吸收各相關單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各方群眾的意見建議,經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本《意見》。

《意見》分六個部分,共24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范圍。《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意見》還規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二是明確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家庭教育的內容,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運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職責教育和法治教育。《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三是明確人民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條件和制發程序。《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責令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符合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決定書的形式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指導令應當載明責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時間、場所和頻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頻次,應當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程度相適應。《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時,應做好法律釋明工作。

四是注重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訴源治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有針對性的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努力減少涉未成年人多發、高發案件,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

五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婦聯應當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家庭教育指導領域困難問題,不斷提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實效。對于需要開展專業化、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和實際需求,協調婦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婦聯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配合,協調發揮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家長學校、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之家等陣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下一步,人民法院、婦聯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親子家庭教育,準確執行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科學、有效地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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