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徒家庭教育 浙江聯合出臺意見推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婦聯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旨在促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辦法》細化辦案機關可以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具體情形,規定辦案機關作出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應當制作《家庭教育指導令》;辦案機關可以自行制作指導方案,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等制定指導方案,單次指導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規定家庭教育指導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指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法律法規規定的監護職責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引導其反省并改變不當教育理念和教養方式等七方面內容,可以采用單獨輔導、家庭輔導、團體輔導、實境教育等多種形式途徑,確保家庭教育指導取得實效。
《辦法》還對辦案機關、教育、民政、婦聯等部門在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予以明確;要求辦案機關將案件流轉給后續辦案機關辦理高徒家庭教育高徒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尚未實施完畢的,應當與后續辦案機關做好交接工作;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高徒家庭教育,發現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辦案機關可以依法采取監護干預措施;家庭教育被指導對象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效果,可以作為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家庭教育指導結束6個月內可開展回訪,視情作出跟進家庭教育指導、對未成年人進行關愛幫扶等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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