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可見,修身養性、家庭教育既是關乎個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關乎國家和民族命運的國事。

中華民族歷來注重教育,論及家庭教育的典范,當屬晚清著名政治軍事首領曾國藩。其撰寫的《曾國藩家書》跨越30年翰苑和從武生涯,收錄了近1500封家書,該書行文自如、揮筆從容,在平淡家常中蘊育真知良言,無不體現了曾國藩深厚的道德修養和學識造詣。其在持家教子方面所主張的勤儉持家、努力治學、睦鄰友好、讀書明理的家風亦為后人所傳頌。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培育健全人格的沃土,亦是支撐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基石。而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作為人生的第一座學校,既有義務庇佑孩子衣食冷暖家庭教育內涵,更有責任攙扶孩子走好人生第一程。也正是基于此,才有了國家層面對于家庭教育的頂層設計,即通過改善家風來提升全民綜合素質、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德樹人培根鑄魂融入家庭教育的宏愿,而《家庭教育促進法》也隨之應運而生。

《家庭教育促進法》于2021年10月23日頒布,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國首部家庭教育領域的專門性立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高度重視,實現了家庭教育由以家規、家訓、家書為載體的傳統模式,向以法治為引領和驅動的法治模式的轉化,推動了家庭教育的法治化進程,也順應了時代對于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

亮點一:尊重家庭教育內部秩序

作為一部社會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在草案審議階段最初取名為《家庭教育法》,二審時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家庭教育內涵,別看增加了“促進”二字,卻是對立法目的的準確定位。我們提倡家庭教育應根據孩子個性化、多元化的特點因材施教,也正是在該理念的倡導下,需要尊重父母去實現家庭教育的自主權。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指導和服務家長開展家庭教育,而非替代父母、限制父母,甚至是給父母施加壓力。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家庭,法律如果強制過多就會干涉到家庭的內部秩序,因此家庭教育內涵,法律應保持必要的克制。具體而言,政府應提供各類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讓家長知道原來教育孩子是有一套方法的,當家長在家庭教育中遇到困惑或難題后能主動去學習、去解決,給家長們賦能。

亮點二:劃定家庭教育底線標準

《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明確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要求和方式方法,為家庭教育劃定了底線標準。該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與此同時,還明確了立法對于家庭教育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其中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指出,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甚至是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到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將視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的指導。

亮點三:延伸家庭教育時間觸角

我們說成長的過程是磕磕絆絆的,這些羈絆孩子可以有,但父母未必需要重來,因為父母的作用更多的是幫助孩子去避免問題的發生、引領孩子去克服并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這些科學育兒的功課最宜做在前期。換言之,每一對“準父母”都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去提前學習并吸收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技巧;這樣,當你生完孩子,就自然進入了一個比較良好的為人父母的狀態。

對此,本次《家庭教育促進法》予以了特別關注,不僅針對未成年人家庭,還將家庭教育的觸角延伸至想要成為父母或處于孕期的“準父母”。該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還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對有關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科學養育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宣傳和指導。